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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轉為商住用地的補償

法律分析:1。位於新規劃商業區的,只需向國土部門申請,經規劃批準取得新的城市土地規劃許可證後,重新繳納商業用地出讓金即可。

2、如果轉讓,必須掛牌競價,並應繳納土地差價所得稅。

3.改變用途需要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評估,土地出讓金的具體數額要等當地政府確認價格後才知道。

4.寫壹份改變用途的申請,然後提交給國土局,逐級上報分管土地規劃的副市長簽字,然後拿著批文去規劃部門辦理規劃變更。

5.但是現在沒有特別充分的理由改變土地用途,壹般不會批準,因為現在國家對城市規劃管理非常嚴格。如果違反規定變性,規劃審查時所有簽字人都會受到牽連,所以壹般不會冒這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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