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留置送達的適用條件

留置送達的適用條件

留置送達有四個適用條件,即:

1.受送達人拒絕接受法律文書是適用留置送達的首要前提。只有在受送達人拒絕接受法律文書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留置權,在具體執行中兩者的適用順序不能顛倒。

2.應邀請相關人員見證。應當邀請當事人所在的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到場,見證執法人員送達法律文書的全過程。事實上,這是留置權的送達由不相關的第三人見證的法律事實。

3、應說明情況,記住原因。在利害關系人沒有見證的情況下,執法人員應當向見證人說明送達情況和相關理由,讓見證人了解申請留置送達的原因,並記錄當事人拒絕接受法律文書的原因和具體情況。

4.受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壹、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方式:

1,直接發貨。這意味著行政機關直接向受送達人送達執法決定等法律文書,是最基本、最常用的送達方式,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交付。這是指行政機關在受送達人拒絕送達法律文書時,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執法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的方式;

3.郵寄送達。行政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也可以郵寄送達。

二、采取郵件服務時,應註意:

1,難以直接送達時,只能郵寄送達;

2.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3.郵寄送達的,應當附有送達回執。

4.通知送達。這是指行政機關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通過公告方式將執法決定的相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壹種特殊送達方式。只有在其他任何交付方式都不行的情況下,才能使用這種交付方式。壹般要求在受送達人住所、報紙、網站等張貼或公布執法決定的內容。,過了60天就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七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書,應當交受送達人本人;如果我不在,我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收取。

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說明情況,把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簽收,即表示送達。

  • 上一篇: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應該由誰來制定?
  • 下一篇:這位律師分析了馬蓉和王離婚案的最新微博判決結果。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