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勞務派遣單位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