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
第二條公民依法向各級檢察機關舉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制止、壓制、刁難或者打擊報復公民的舉報。
第六條凡以各種借口和手段侵害舉報人及其親屬、假想舉報人合法權益的,以打擊報復論處。
第七條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案件應當認真受理,經調查確屬打擊報復的,將根據情節輕重和不同性質分別處理。
1.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打擊報復舉報人,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2.對舉報人進行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向其所在單位的上壹級主管部門提出檢察建議,嚴肅處理。
第八條因打擊報復造成人身傷害、名譽、財產和經濟損失的,舉報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並可以就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保護舉報人的其他相關法律:
壹.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二。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申訴人、控告人、批評人、檢舉人進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憲法
第四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
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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