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時間:每年2-4月到戶籍所在地鄉鎮和街道(管委會)所屬社區(村)申請登記。
申請材料:(1)攜帶本人戶口簿(或公安機關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3)本人就業失業證原件;(4)本人郵政銀行存折賬號復印件;(5)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市郵政銀行繳費清單)。
補貼標準:7月1,201前按原標準補貼200元,7月1,2065438起按標準補貼320元。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補貼240元/月,基本醫療保險補貼80元/月。
補貼期限:就業困難人員最長期限不超過6年。
(壹)補貼對象暫不調整。包括以下對象: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後需要安置的人員、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城鎮“低收入家庭”和“零就業家庭”失業人員。
(2)政策調整。
1.取消審批時限。原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政策規定,城鎮下崗職工符合“4050”年齡條件的審核時限為2007年底。新政策取消了年齡審核的時間限制,符合條件的對象可隨時達到“4050”年齡,隨時申請補貼政策。
2.延長補貼享受期限。原社會保險補貼政策規定,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新政策延長了享受補貼的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