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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銷售需要什麽許可證?

法律分析:妳應該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條件為:(1)有具備農藥和有害生物防治專業知識,熟悉農藥管理法規,能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操作人員;(二)具有與其他商品、飲用水源、生活區等有效隔離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場所。,並配備與所施用農藥相適應的防護設施;(三)具有與所申請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臺賬記錄、安全防護、應急響應和儲存管理等制度。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配備相應的藥物指導和病蟲害防治專業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實行動物防疫條件考核制度。設立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動物防疫條件證明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場所(工廠)、動物(動物產品)種類等事項。第六十二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壹)將第五條修改為:“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非歧視的原則。”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參加專家評審的人員不得泄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公開信息或者商業秘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的上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二)第三十壹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技術轉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要求轉讓技術。”(三)第七十二條修改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壹)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二)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未在辦公場所公示的;”(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壹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五)違法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公開信息或者機密商業信息;“(六)以技術轉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或者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要求技術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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