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判決由司法機關依法作出,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表現。民事審判權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並通過審判作出判決的權力,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有權行使審判權的職能機關僅限於人民法院,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無權審理民事案件、作出民事判決或者幹涉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2.民事判決書是確定案件實體問題的法律形式。確定案件的實體問題,就是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或者肯定或否定某些具體的法律事實。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後的意思表示,是對案件實體問題的裁判。依法確認本判決。判決本身並不為當事人創設任何權利或減少任何義務,因為權利和義務本身是由實體法決定的。3.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和當事人訴訟的結果。判決和審判活動緊密相連,審判是判決的前提,判決是審判的結果。審判和判決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的,當事方和訴訟的其他參與者都參加了。判決是人民法院適用法律審理案件的結果,也是當事人適用法律進行訴訟的結果。因此,在我國,判決實際上是法院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壹種具體形式。4.民事判決具有權威性。判決是法院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結束案件審理的審判行為。它是強制性的結論,壹旦作出,對當事人、法院和社會都有相應的約束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壹審判決後,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通過二審程序予以變更或撤銷。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未提起上訴的,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除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可以變更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變更。中國的法制社會在推行的時候,壹直對相關執法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提高課時效率,有效地為人民服務。其中,最具體的就是對執法部門審理案件的時間有相應的要求。壹般壹審期限為三個月,二審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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