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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作為誘發因素?

不能這麽說。判斷的依據只能是法律。立法法明確規定,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參照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民事裁判文書可以直接引用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行政裁判文書可以直接參照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的解釋。

先舉例說明法律上的誘發因素:債權人到債務人家逼債,使用了威脅、暴力等手段。此時債務人拿起農藥服用,債權人見狀慌忙逃離,導致債務人死亡。此時債權人之前的索債行為在法律上使其負有及時救助債務人的義務,債權人拒絕及時救助,導致債務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同時,在民事責任的認定上,債權人的逼債需求作為債務人服毒的誘發因素,與債務人的死亡有相當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在上述案例中,“誘導責任論”也包括在內。這壹觀點與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十分壹致,並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民法理論所采納。這壹理論強調判斷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標準是“可能”和“誘因”,這樣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只要查明正常情況下案件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聯系,但實際上確實造成了損害結果的可能性,就可以認定案件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立法法相關規定:1。第三條刑事裁判文書是指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範性法律文件的,也適用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

2.第四條民事裁判文書是指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3.第五條行政裁判文書是指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頒布的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的解釋。

4.第六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以外的規範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判斷和說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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