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貪汙或者盜竊國家文物;
(二)非法出口珍貴文物或者文物投機倒把行為嚴重的;
(三)故意破壞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名勝古跡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情節嚴重的。擅自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以盜竊罪論處。1991年6月29日通過、以第48號主席令發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進壹步明確:“NPC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刑法補充補充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發掘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二)盜竊、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損壞的。從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中被盜的文物將被追回。"
此外,《文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壹切考古發掘都必須報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埋藏在地下的文物。出土文物除根據需要交由科研部門研究的以外,由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或者故意毀滅屍體、骸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九條侵犯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