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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可以拘留被執行人嗎?

法律分析:執行民事糾紛的法官可以拘留被執行人。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當被執行人的標的物不屬於法律文書規定的特定交付或者提供了真正有效的擔保時,可以終止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比如司法羈押的,壹般是因為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或者有惡意轉移財產、強行阻礙法院執行等企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予以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或者拘留。對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

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壹十三條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或者調解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壹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十萬元。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羈押。羈押期間,被羈押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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