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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保護、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法律。該法旨在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範圍,規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利用,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發展。

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和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明確的定義,包括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表演藝術、社會實踐、節日、關於自然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這壹定義涵蓋了廣泛的文化遺產形態,有利於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全面保護和傳承。

第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

該法規定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則,強調了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責任和義務。政府應當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認定、記錄、歸檔和保存。同時,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遊、教育等產業融合發展。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與發展

在保護的基礎上,法律還註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和發展。倡導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促進其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時,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培養和扶持,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四。法律責任和監督

法律規定了違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此外,還建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監督機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監督管理,確保其有效實施。

總而言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弘揚的重要法律保障。它明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和範圍,規定了保護和傳承的原則和措施,也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和發展。通過強化法律責任和監管,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得到有效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傳承並視為其文化遺產壹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有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1)傳統的口頭文學和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藝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

(3)傳統技藝、醫藥、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日和其他民俗;

(5)傳統體育和娛樂;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均屬文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4條規定: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註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傳承性,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30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保護規劃未得到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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