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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贍養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中關於贍養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

1贍養費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應當承擔撫養責任。

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

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賠償收養期間支付的撫養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訴訟時效不適用於下列訴訟請求:

(壹)請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權利人、登記的動產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有權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應當承擔撫養責任。

《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八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應當向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支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賠償收養期間支付的撫養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付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或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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