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4月20日國務院111號令《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條例》第九條規定:
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經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國家規定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方可自願申請退休),可以辭去工作休息。員工離職修養期間,企業會給生活費。
已實行退休費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休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在退休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應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從工作崗位退休期間,視同工齡,與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
擴展數據
1994年6月20日,勞動部發布的《勞動部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處理職工退休問題的通知》(勞動部令第259號)規定:
國務院《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條例》(國發[1993] 11號令)對規範企業妥善安置富余職工發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壹些企業在分流富余員工時采取了“壹刀切”的做法。對於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員工,強制其離崗休息(以下簡稱“退休”),剝奪甚至侵犯了員工的合法勞動權利。為保證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行政法規的嚴肅性,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對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由企業提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方可離職休養。
二是企業要積極為改革中被裁員但不符合“內退”條件的人員創造或推薦新的工作崗位,也可以提供轉崗培訓。采取這些措施後,可以將部分員工引入社會或作為內部員工,但不能辦理“內部退休”。
三、對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無論是已辦理“退休”的還是其他富余職工,企業都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基本生活費的發放,標準不得低於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對確有困難並已足額繳納失業保險金的企業,經勞動部門批準,可給予失業保險金補貼。
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需要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轉入社會保險機構發放養老金。
四是各地勞動部門要做好對企業執行國務院[1993] 11號令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堅決制止企業超越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今後,企業的此類行為應及時糾正,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