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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延期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合同延期違約金的法律規定需要具體分析,以下是分析:合同延期的,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賠償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者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或者適當減少;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可以按照造成的實際損失承擔違約責任。

付款期限決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算點,逾期付款違約金從付款期限的次日開始計算。至於買方何時付款,壹般應由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事先沒有約定,可以事後補充。沒有明確約定,事後也沒有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和交易習慣確定。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適用同時履行原則,即買受人在收到標的物或者出示標的物單證時同時付款。

付款期限條款、逾期付款違約金條款等違約條款可以獨立存在,其各自的變更屬於合同部分條款的變更,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因此,付款期限的變更不會導致違約責任和違約金計算方法的變更或消滅,而只會導致逾期付款違約金責任的起點發生相應的變化。

要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和要求繼續履行原債務是出賣人的兩種不同的合同權利,可以同時主張,也可以分別主張。出賣人主張接受價款與放棄逾期付款違約金請求權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壹項請求權的實現不能導致另壹項請求權的消滅。從另壹個角度來看,權利的放棄應當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否則不能以推定的方式認為出賣人放棄了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權利。

合同中延期付款的違約金可以由雙方自行約定嗎?

合同中延期付款的違約金可以由雙方約定。《民法典》規定,壹方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另壹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民法典》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

綜上所述,付款期限決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算點,逾期付款違約金從付款截止日的次日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五條* *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反合同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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