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達5000元以上。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
賭博可處以至少6個月的監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擴展數據:
構成賭博罪的行為有三種:
(壹)賭博,即提供賭場、賭博工具進行賭博活動,組織、吸引他人參與賭博,本人從中獲利。聚眾賭博時,有的行為人自己參加賭博,有的行為人不參加,但都屬於聚眾賭博;
(二)開設賭場,即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博場所,設置賭博方式,提供賭博工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
(3)以賭博為業,即以賭博為正規業務,以賭博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無度。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上述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之壹,就構成賭博罪。犯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在實施中,要註意區分賭博犯罪和壹般賭博違法行為。在認定賭博罪時,行為人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對於多次參與賭博,但不以賭博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無度的,或提供過場所、賭博工具等的。,但未從中獲利,壹般不應作為犯罪處理,可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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