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該規定包括三個要點:壹是事故傷害的發生,二是事故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三是事故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以上三點* * *共同構成了工傷認定的全部依據,相互聯系,缺壹不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基本標準和原則。從“三工”界定的範圍來看,工作時間是用人單位規定的上下班和加班的時間。如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加班工作時間、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總結性工作時間等。工作場所是員工從事自己工作的地方。如員工日常工作的地方,領導臨時指派員工從事某項工作的地方,員工在工作場所之間往返的合理區域,員工休息的地方以及員工為滿足健康和生理需要必須經過的地方。工作原因是與員工工作崗位相關的原因,也可以理解為員工的意外傷害與其工作崗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法律是相對靜止的,但社會是不斷變化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立法者也不可能預見壹切可能,這就使得任何法律都存在空白和盲點。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