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狗肉市場經營狗肉是法律禁止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的強制性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二)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門為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蟲蛀、汙穢不潔、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動物、水生動物及其產品;(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九)未標示的預包裝食品;(十)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十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政府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查封違法經營場所,扣押違法商品,處以罰款。
但是,吃狗肉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