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標結果公示有什麽要求?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8號令”)規定,中標供應商確定後,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布中標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招標項目名稱、中標供應商名單、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招標采購單位名稱和電話。但《政府采購法令》第18號並未明確評標結果應公告或公示多久。實踐中,大部分地區選擇公布中標結果7天。
二、中標人的責任
中標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在分包工程中,招標合同和分包合同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中標人應向招標人承擔中標項目的全部責任,即使分包項目在合同中有約定或經招標人同意,也不免除中標人的責任。因為怎麽分包,分包給誰,都是由中標人決定的。《招標投標法》的這壹規定要求中標人謹慎選擇分包單位,加強對分包項目的管理。壹旦分包項目出現問題,中標人應向招標人承擔全部責任,不得將責任推給分包商。
轉包商
接受分包合同者的連帶責任。根據合同法原則,在分包關系中,分包商只與中標人發生合同關系,而與招標人沒有合同關系。分包商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中標人負責,而不直接向招標人負責。但由於分包商的工作直接關系到整個中標項目的完成和質量,因此需要適當增加分包商的責任,以維護招標人的權益。《招標投標法》作出特別規定,接受分包的人對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當分包項目出現問題時,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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