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和報告犯罪信息,研究制定預防和打擊對策;組織偵查破案,打擊刑事犯罪,在全市範圍內組織專項鬥爭;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
負責與外地的刑偵合作;承擔微量物證和案件微量物證的檢驗鑒定,為解決疑難案件提供技術和信息資源;負責出租車治安管理。負責秘密部隊的培養、管理和使用。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擴展數據:
主要工作內容
“公開辦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1,立案舉報。
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受理案件時,應當制作《刑事案件受理回執》(附後),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查詢立案情況的,應當隨時告知。
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7日內送達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
依法應當移送其他機關管轄的,應當制作《案件移送通知書》,並在7日內送達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交通不便的地區,送達通知時限可延長至15天。
2、執行情況調查報告和命案進展報告。
破案後,應當制作破案通知書,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破案結果、犯罪嫌疑人、追繳的贓物等情況。,或致電舉報。
對於尚未偵破的命案,應當采取適當措施,在立案後每月1次向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報告主要工作進展情況。
3.告知被害人、證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壹次訊問被害人時,應當告知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並將《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交給被害人,由被害人在訊問筆錄上簽字。
第壹次訊問證人,應當告知其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並將《訴訟證人權利和義務通知書》交給證人,由證人在訊問筆錄上簽收。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其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並向犯罪嫌疑人提交《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由犯罪嫌疑人在強制措施文書或者訊問筆錄上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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