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壹)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三)擅自設立受納建築垃圾的傾倒場;單位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行為之壹的,處3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行為之壹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壹條建築垃圾貯存、處置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未及時清除工程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汙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批準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三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四條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批準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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