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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會展知識產權的案例與分析

現在的企業越來越傾向於通過參加展會來發布產品,提高知名度,贏得客戶和訂單。然而,當眾多企業在展會主辦方的安排下同臺競爭時,展會中的知識產權糾紛對企業和展會主辦方來說都是壹個嚴峻的挑戰。

[事件]

2003年第八屆中國國際建築貿易博覽會,展會開幕第壹天,展會主辦方就收到了浙江某知名裝飾公司和德國某品牌衛浴公司的公函。兩家公司稱十幾家參展商的產品侵犯了他們的專利權,要求主辦方妥善處理。否則,他們將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並進入會場扣押被控侵權企業的產品。

[定義]

上海匯金律師事務所作為主辦方的法律顧問,被全權委托處理此事。律師首先要求兩家公司出示專利權屬文件,兩家公司出示的專利權屬文件顯示其專利均為外觀設計專利。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律師認為,展商單純展示商品是壹種銷售承諾,是壹種銷售邀請,專利法並沒有明確禁止。參展商壹旦在展會上與客戶達成訂單,就是銷售行為,對專利權人構成侵權。

[處理]

有鑒於此,如果兩家公司與其他公司僵持不下,暫時無法起訴其他公司侵權,任由其他公司炒作自己的產品,那麽兩家公司的利益顯然會受到損害,其他公司也無法在展會上銷售自己的產品,因此進退兩難。因此,律師建議兩家公司邀請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執法部門出面,與其他公司協商,將展會上可能侵權的產品下架,並且兩家公司在展會期間不追究其他公司的責任,使事情得到妥善解決,展會圓滿結束。

[結論]

面對已經發生的諸多專利糾紛,大多數企業明顯表現出準備不足、缺乏有效解決方案等問題,最終大多是繳納專利使用費,失去部分市場。這不僅直接影響企業產品的銷售和企業形象,也為企業的進壹步生存和發展敲響了安全警鐘。對於展會主辦方來說,如果不註重知識產權的保護,往往會不好意思和侵權企業站在被告席上。律師建議,企業不僅要在產品上“硬”,還要加強自主知識產權意識。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冷靜處理展會中的知識產權糾紛。

[信息]

2003年,香港貿易發展局發布了《關於加強展覽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規定》。參展企業必須保證各方面不侵犯他人權利。如果有關於涉嫌侵權的投訴,且證據充分,被投訴單位除非能提供證據反駁,否則將不得不撤回展會上的展品。

廣交會現行知識產權保護規章制度中的《展品管理規定》提出了壹項硬性的維權措施:所有參展企業(企業)必須向大會做出“所有帶到展會的展品絕不會侵犯知識產權,如有發現,願意接受大會處置”的書面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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