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合同有效性的爭議的裁決是什麽?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判決結果是判決是否確認合同的效力。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1,協商
在友誼的基礎上,合同雙方可以通過相互協商來解決爭議,這是最好的辦法。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有關機構調解。比如壹方或雙方是國企,可以找上級部門調解。上級部門應該明辨是非,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而不是行政幹預。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又不願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提請法院司法解決。除上述壹般特征外,有些合同還有其自願性特征,如涉外合同糾紛,可參照外國法律而非我國相關合同法解決。
二、具體處理方式是什麽?
1,合同雙方協商解決;
2.可以請第三方——中介出面調解解決;
3.向租賃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只能依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就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並不是因符合解除條件而自然發生,而應由有解除權的壹方行使。這裏需要區分合同解除和附終止條件合同的區別。前者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是實際行使撤銷權所必需的;後者是由於約定的(不可能是合法的)條件,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果。
(3)要嚴格掌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符合約定或者法定的條件,才能解除合同;不符合解除條件的,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當今社會,如果要確認租賃合同的效力,可以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人民法院審理後會做出最終判決。這裏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有些合同的效力其實有三種,壹種是合同無效,合同有效或者其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