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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關於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法規?

其他法律法規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具體內容是什麽?在這裏,仲達咨詢公司將回答您的問題。

首先,掌握環境的定義

《環境保護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自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村莊。

這個定義中的關鍵是影響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沒有這個前提,就無法定義環境。比如恒星不是我們所說的環境。

第二,了解本法的適用範圍

《環境保護法》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這裏的其他海域:不是領海,而是中國管轄的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領海屬於中國的領土。

三、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13條:

建設汙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評價建設項目造成的汙染及其對環境的影響,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後,規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

四、熟悉保護自然生態系統、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水源保護區、自然遺跡、文物古跡、古樹名木的有關規定;

《環境保護法》第17、18、19條。

第17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具有代表性的各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重要水源涵養區、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洞穴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文物和古樹名木,嚴禁破壞。

(特別是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

第18條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汙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建成的設施汙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19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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