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高密市平安大道以北、六合大道以東、澤安大道以南、蛟河大道以西(蛟河大道以南至康城街、康城街以西至鐵路橋、鐵路東南至壹教路、壹教路以南至平安大道)為禁止排放區域;分岔路兩側的房屋和分岔路經過的整個村莊為禁入區。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放區燃放煙花爆竹。
三、下列區域或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國家機關辦公區;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
(四)輸變電、燃氣、燃料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
(五)廣播電臺、電視臺、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和宗教活動場所;
(六)公園、森林、公共綠地、烈士陵園等重點防火區域;
(七)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歌舞廳、網吧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九)停車場、城市橋梁和地下空間;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或場所。
四、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五、燃放煙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向人群、車輛、建築物、航空器、公共綠地、地下管網投射、投擲;
(二)在建築物、屋頂、陽臺投射、拋擲、懸掛排放;
(三)妨礙行人、車輛和航空器安全通行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六、違反《條例》規定的處罰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舉報獎勵
鼓勵公眾積極舉報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公安機關將嚴厲打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並按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舉報電話: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