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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正!與“粵港澳大灣區”相關的信息應該標準化

記者了解到,廣東省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近日印發《關於規範以粵港澳大灣區名義開展相關活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上述五個方面提出了規範要求。

《意見》要求各省市有關部門深刻認識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大意義,嚴格按照中央頂層設計,切實加強統籌協調,嚴格規範和有效引導以粵港澳大灣區名義開展的相關活動,為務實有序推進大灣區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1.“粵港澳大灣區”字樣不得作為企業商標使用。

《意見》要求,嚴格規範“粵港澳大灣區”涉企登記。明確將“粵港澳大灣區”、“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作為專有名稱嚴格保護,不得擅自將上述字樣作為商標使用或申請專利。

使用上述文字的企業名稱依法登記註冊。已申報但未登記的企業名稱不予登記。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指導企業變更名稱。

2.粵港澳大灣區智庫研究所應當依法註冊。

《意見》要求嚴格規範粵港澳大灣區社會組織的登記和監管。顯然,與粵港澳大灣區有關的社會組織的註冊和成立受到嚴格管制。申請成立與粵港澳大灣區有關或名稱中含有“粵港澳大灣區”、“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字樣的社會團體,須先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程序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明確相關社會團體不得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設立分支機構。此外,涉及“粵港澳大灣區”的聯盟、智庫、研究所的成立,必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3.舉辦涉及“粵港澳大灣區”展覽的論壇應符合有關規定。

《意見》要求嚴格規範舉辦與粵港澳大灣區相關的展覽論壇。各級黨政機關舉辦與“粵港澳大灣區”相關的各類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展銷會、展示會、交易會、訂貨會等活動,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4.嚴格規範涉及“粵港澳大灣區”的網絡媒體傳播

《意見》要求嚴格規範涉及“粵港澳大灣區”的網絡媒體傳播。粵港澳大灣區,主要發布相關信息的網站、微博、微信微信官方賬號、新聞客戶端等網絡媒體不得使用部、局、委、總公司、研究所、官網等容易被誤解為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官方機構的名稱。制作、復制、出版和傳播與粵港澳大灣區有關的信息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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