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沒有直接規定分居制度,但在“離婚”壹章中規定“因調解無效,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準予離婚”,這實際上是承認“婚姻法將分居視為婚姻關系解除的預備期,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特殊階段”。?
1993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四條規定:“婚後所得的財產,由夫妻分別在兩個地方管理和使用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時,分別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雙方分割的財產相差懸殊,財產較多的壹方以相當於差額的財產補償另壹方。”
第八條規定:“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應當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屬於個人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擴展數據
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從立法的角度來說,我國的夫妻財產制是夫妻收入同壹制,所以如果夫妻分居,對彼此的財產沒有約定,那麽雙方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仍然是夫妻的同壹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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