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和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有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2)間接故意。也就是說,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故意放任,以至於出現這種結果。
間接故意有以下三種情況:
1,為了追求壹個犯罪目的而放任另壹個危害結果的發生,比如A為了放火燒B的房子,讓在房間裏睡覺的B燒死;
2、為了追求壹個非犯罪目的而放任壹個危害結果的發生,比如壹只兔子可能打偏了附近正在摘水果的a B,把a B打死了;
3.在突發性犯罪中,壹些嚴重的危害結果被輕率地允許發生。比如A因為違法犯罪被B當場抓住。為了逃跑,A掏出匕首刺向B,導致B心臟被刺穿而死亡。在上述三種情況下,行為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都具有間接故意的心理態度。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十五條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但是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由於已經預見到而認為這種後果是可以避免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