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節如下:
壹、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3.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4.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行駛的;
6、逃離事故現場以逃避法律追究。
2.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對事故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死亡壹人或重傷三人以上的;
2.事故負同等責任者:死亡三人以上;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30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作為“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的;
2.事故負同等責任者:死亡六人以上;
3.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60萬元以上的,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
交通事故有哪些免責條款?
交通肇事可以免除責任: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潛逃、藏匿的,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方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不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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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