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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業務範圍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範圍:

個人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範圍

1.解答有關私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法律咨詢,包括但不限於債權債務、婚姻家庭、房屋買賣等。

2.起草、修改和審查涉及私人事務的合同、協議和其他法律文件;

3.接受私人委托進行陳述、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函等。;

4.協助辦理私有財產(房屋、股權等)的過戶、質押手續。);

5.協助監管私有財產;代為辦理公證;

6、調查工商信息和其他合法材料;

7.協助用人單位與相關單位和個人就涉及其個人權益的法律事務進行協商;

8.接受私人當事人委托的其他法律服務,委托法律顧問代理訴訟、仲裁、勞動仲裁、行政復議和聽證活動。

法律依據:

根據《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回答法律咨詢,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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