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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律援助

法律解析:法律援助是指由人民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指導、協調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幫助,保障其合法權益實現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青少年獲得法律幫助的途徑主要有:訴訟、非訴訟、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訴訟可以通過訴訟;非訴訟途徑主要是指投訴、調解、判決、仲裁、復議、上訴等。法律服務的主要機構是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也可以找當地居委會,婦聯,公安局等等。法律援助方面,青少年具體問題可在當地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窗口獲得免費律師咨詢,也可聯系當地團委尋求幫助。對於符合《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和當地關於法律援助範圍的規定的貧困青少年,* *團委可以幫助聯系必要的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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