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需要立案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填寫立案報告表,內容包括:報案單位、案件類型、編號、立案時間和地點、人員傷亡和財產折損、案件摘要、承辦人姓名、填表時間等。然後作出立案請示,經本機關、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後,作出立案決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定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書或者口頭通知的第二日起15日內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對於決定不予立案的,工作人員會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相關負責人同意後,將告知投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並告知投訴人如不服,可申請復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復議,並將復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或者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內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並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對不具備立案條件,但需要其他部門處罰的,應當將舉報、投訴或者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並通知投訴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