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日本刑法第41條,14歲以下的人被視為無行為能力人。
也就是刑法上沒有責任能力,也就是免責。
雖然不追究刑事責任,但犯人也會被送到家事法庭、兒童心理部和兒童福利部接受判決和監管。
但2007年《少年法》修訂後,對犯罪情節嚴重的未成年犯的監管也有所加強。
以上也是基於1的純粹犯罪...如果是連續犯或者慣犯,比如13歲,多次賭博犯罪,可以交由少年法庭審理。
14周歲後,將以刑法第186條第1項的習慣性賭博罪處罰。
當然,必須有理由相信他在14歲之後會有很大的機會繼續作案。
如果殺人犯罪嫌疑人多年未被抓獲,成年後不應認定為殺人。。
因為他殺的發生是基於案發時間或者死者死亡時間。
當然,他是作為成年人被抓的,可能犯了藏匿逃跑或者拒捕等罪行。
擴展數據:
不管是誰殺的,哪怕是未成年人或者有特殊情況的重病人,該判的都要判。
如果因為實體或程序問題不需要判刑,那麽就不需要判刑。但是,畢竟是特例,還是會有特殊的處理方式。但既然是殺人,就不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畢竟是未成年人,身心都不成熟,所以在整個刑事追訴過程中比較寬大,都是以教育為主。
年滿16周歲的人,身體和智力都得到發展,有完整的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有完整的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他們應對其實施的所有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最嚴重的犯罪。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人權。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胎兒離開母親,能夠獨立呼吸,就有了生命,有了生命權,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剝奪。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實際案件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方法有多種,行為人采取的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合法剝奪他人生命,如正當防衛行為、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依法處決罪犯等,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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