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如何確定宣告死亡的時間?
根據《民法典》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視為死亡日期;因下落不明的事故被宣告死亡的,以事故發生之日為死亡之日。
二、什麽是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在法定期限內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相對於宣告失蹤制度的設計目的,宣告死亡主要解決的是失蹤人整個民事法律關系的狀態,宣告失蹤主要解決的是失蹤人的財產管理。
因此,宣告死亡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蹤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3.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1.自然人死亡後,其民事主體資格喪失,以死者為民事主體的壹切民事法律關系終結,不可逆轉。相比之下,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只是終結壹切以被宣告死亡人原居住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在被宣告死亡的人實際存在的情況下,被宣告死亡的人實施的民事行為並不無效;實際民事行為與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相沖突的,以實際行為為準。
2.結束婚姻關系。宣告死亡後,死者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當然解除,無需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如果配偶沒有再婚,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時,婚姻關系自然恢復。
3、開始繼承法律關系。宣告死亡後,與被宣告死亡的人作為繼承人會產生繼承法律關系。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宣告死亡的其他財產關系結清後,繼承人可以分割剩余財產。總的來說,民法典對宣告死亡的時間有明確的規定和說明,這壹點我們應該清楚。
法律客觀性:
壹、《民法通則》中有宣告死亡的命令嗎?民法通則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沒有順序限制,即取消人民意見第二十五條的順序限制。稍微解釋壹下,因為宣告死亡是為了保護利益相關者的權益,那麽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就應該得到平等的保護,沒有先後之分。二、宣告死亡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應當具有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被宣告死亡的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其原參與的民事法律關系消滅,婚姻關系自然解除,個人合法財產成為遺產,開始被繼承。當宣告死亡確定的死亡日期與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時,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沒有死亡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他的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有以下效力:(1)死者配偶未再婚的,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復夫妻關系。但如果配偶已再婚,則應保護已有的婚姻關系。夫妻壹方再婚後離婚或者另壹方再婚後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復婚姻關系。(2)死者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壹般不應允許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僅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主張收養關系無效,但收養人、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3)宣告死亡被撤銷後,本人可以請求返還財產,但原財產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得返還。因依法繼承取得財產的自然人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財產或者給予適當補償。(4)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返還原物和孳息外,還應當賠償給他人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