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大量稅款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為654.38+0萬元或者騙取國家稅款5000元的,基準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額每增加3000元或者實際騙取的稅額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額在1000元以下或者騙取國家稅款在5000元以下,情節嚴重的,可以數罪並罰,基準刑為拘役。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65438+萬元,或者騙取國家稅款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虛開的稅額每增加六千元或者實際騙取的稅額每增加三千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50萬元或者騙取國家稅款3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10年;虛開的稅款每增加654.38+0000元或者實際騙取的稅款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緩刑:
(壹)虛開稅額在30萬元以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騙取國家稅款25萬元以上的;
(二)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判刑的;
(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次以上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60%以上罰款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印制,僅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它們不僅作為納稅人反映其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而且作為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的法律憑證。它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推行是增值稅改革的關鍵壹步。與普通發票不同的是,它不僅具有商業憑證的功能,還需要買方通過在發票上註明稅款的方式,向賣方支付因實施扣稅而產生的增值稅。它具有完稅憑證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鏈接了壹個產品從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的所有環節,保持了稅收的完整性,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
參考資料:
增值稅發票-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