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合同解除的效力有兩種:壹種是將來生效,即終止履行;第二,合同的解除可以有溯及力(即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法律後果包括1,恢復原狀,是指恢復到合同之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存在,如果是壹種物,可能會帶著同類物返回。退賠還包括:(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2)支付壹方在占有財產期間為維護財產而發生的必要費用;(三)返還財產的必要費用。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要求修理、更換、返工、降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措施。3.損失賠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範圍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要求賠償;(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的擴大,未采取的,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解除僅在將來生效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如果終止溯及既往,違約方應支付受害方為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恢復原狀所發生的費用;(4)損害賠償額應包括合同履行後所能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85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 上一篇:法律援助,關於取保候審
  • 下一篇:高新技術企業R&D費用比例要求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