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需要支付解雇員工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被辭退的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需要支付辭退職工賠償金的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被辭退的職工支付賠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整頓,並通過法定程序辭退職工;
2.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時責令關閉或者辭退職工;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
(三)需要30天通知或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的工資:
1.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不需要對被辭退的員工進行補償或賠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股東作為公司權力的擁有者,承擔公司解散的責任是必然的,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公司的性質來判斷。對於員工來說,需要涉及的內容就是薪酬。壹般情況下,公司需要提前通知員工,並額外支付員工壹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職工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方案,可以裁減職工: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