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的原因如下:
1.壹方以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脅迫對方或者對方的親友對其人身自由、健康、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虛假表示。...
2.結婚登記前壹方未如實告知自己患有嚴重疾病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親戚不能結婚的情況如下: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就是說,父親不能娶他的女兒,母親不能嫁給她的兒子做丈夫。爺爺娶不到孫女,奶奶娶不到孫子。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離婚協議書的起草應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協議、探視權協議;
3.夫妻共同財產的確認和明確分割;
4.夫妻之間是否有債務及結算的約定;
5.此外,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利益。
協議離婚的程序如下:
1.準備相關證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在中國申請協議離婚需提供以下證件:本人有效護照或港澳臺省有效身份證件,港澳臺同胞還需提供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回鄉證等有效旅行證件;
2.準備相關材料。單身人士近期免冠二寸照片兩張,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免簽名,壹式三份)離婚協議書中必須明確寫明雙方自願離婚,雙方已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壹致,否則離婚協議無效;
3.夫妻雙方親自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離婚。民政局當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工作人員進行初審。結婚證遺失的,遺失結婚證的壹方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到檔案室拿壹份婚姻登記檔案,加蓋檔案專用章,然後辦理。初審通過後,工作人員會向雙方出具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回執。雙方回家等;
4.夫妻雙方拿到收據後,需要回家等待30天的冷靜期;
5月5日、30日冷靜期過後,雙方再次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民政局工作人員核實後收回結婚證並出具離婚證。
綜上所述,只有被脅迫,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才能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1052條
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46條
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1052條
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