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幼兒園、學校的公益性設施,無論是民辦的還是國家、集體出資的,壹般都是公益性的事業單位,而工商註冊的培訓機構不在此列。擔保法與擔保法司法解釋
《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不得為保證人提供擔保。國家機關、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的,擔保合同無效。所以幼兒園或者學校的公益設施是不能拍賣的,除非依法註銷學校。
附相關法律:
擔保法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作為擔保人。
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人民法院在實現債權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該財產。
第五十三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作為債務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財產法
第壹百八十四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第二百零九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