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鑒定是指對判決、仲裁或調解中已經作出結論的某些事項進行重新鑒定,以糾正或確認已有的結論。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通過提起再審、申請執行、申請撤銷等方式請求重新鑒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請求重新鑒定時,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壹是已經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或者調解結論;二是需要重新認定的事項與現有結論相關;第三,重新鑒定可能影響已有結論的正確性;第四,重新鑒定請求符合法定程序和期限。重新鑒定可以由原鑒定機構或者委托其他鑒定機構進行,也可以由法院指定的專門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過程中,鑒定機構應當依法進行,並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鑒定意見。當事人可以根據重新鑒定結果請求變更或者確認已有結論,也可以在壹定條件下申請再審、執行和撤銷。但需要註意的是,請求重新鑒定的期限和程序是受法律限制和規定的。
什麽情況下可以要求重新鑒定?壹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現有判決、仲裁或者調解作出結論後的壹定期限內請求重新鑒定。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壹是已經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或者調解結論;二是需要重新認定的事項與現有結論相關;第三,重新鑒定可能影響已有結論的正確性;第四,重新鑒定請求符合法定程序和期限。
請求重新鑒定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在民事訴訟中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當事人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和程序,才能有效請求重新鑒定,影響現有結論的正確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或者調解結論請求重新鑒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說明有關理由,提供有關證據。經鑒定機構重新鑒定,可能影響原判決、仲裁或者調解結論正確的,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再審、執行和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