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自然災害,如臺風、地震、洪水和冰雹;政府行為,如征收和征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和騷亂。
主要因素
不可抗力因素之壹:不可預測性
合同雙方必須完全無法預測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如果可以預見,或者應當預見,不構成不可抗力。比如壹艘船從壹個海港運輸壹批貨物到另壹個海港,船長在出海前沒有聽廣播天氣預報就出航了,貨物在壹場風暴中受損。
風暴對船長來說不是不可抗力。因為作為海上運輸的船長,他應該在出海前了解當天的天氣預報,而天氣預報已經預測到了風暴,船長是可以預見的,但他應該承擔因疏忽造成貨物損壞的責任。
不可抗力因素2:必然性
即使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災難,如果後果可以避免,也不構成不可抗力。只有在無法采取措施避免的情況下,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比如船在海上遇到風暴,附近有避風港,但是不進去也要對貨物的損壞負責。
不可抗力的第三個因素:不可克服
這是不可抗力的最後壹個特征。意味著當事人無法克服事件的後果,也就是沒有辦法阻止。這是不可抗力。
政府或社會行為,如政策的改變,國家政權的交替等。
不可抗力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為,如征收和征用;
3.異常的社會事件,如罷工和騷亂。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