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婚前不壹定要訂婚,訂婚沒有法律效力。只有在婚姻登記後,這種關系才會受到法律保護。結婚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簿及相關材料到婚姻登記處進行登記。訂婚是我國的壹種民俗。通常,在結婚之前,有訂婚儀式:簽署結婚文件,交換禮物,或設置媒人。
法律客觀性:
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對訂婚的法律效力沒有明文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於1950年6月26日頒布了《關於實施婚姻法的若幹問答》,其中規定:“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任何包辦和強迫的婚約都是無效的。如果壹個男人和壹個女人自願訂婚,聽聽他們的訂婚。男性的最低訂婚年齡為19歲,女性為17歲。壹方自願解除婚約的,可以通知對方解除。”3月1953、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發布了新的《關於婚姻問題的解答》,其中指出:“訂婚不是婚姻的必經程序。訂婚的男女,自願聽其定親,別人不得強迫安排。”處理訂婚的原則是什麽?(1)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和程序。法律不提倡訂婚,但也不禁止訂婚。是否訂婚,由當事人自願決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強迫當事人訂婚。(二)婚姻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只能由雙方完全自願履行;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以自行解除;壹方要求解除婚約不需要征得另壹方的同意。(3)因訂婚引起的財產糾紛,法院壹般會受理。法院考慮的是解決財產問題,而不是專門指向訂婚。因訂婚而產生的相關知識糾紛可分為兩類:(1)個人糾紛法院不受理個人糾紛。比如壹方起訴要求履行婚約或者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二)財產糾紛法院受理因訂婚產生的財產糾紛。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法院在處理因解除婚姻關系或終止戀愛關系引起的財產糾紛時,壹般遵循以下原則:1。對於通過婚姻訂婚買賣的財物,收受財物的壹方是違法所得,交出財物的壹方是進行違法活動的工具,應當判處沒收國庫。2.以戀愛、訂婚為名,詐騙財物的,除構成詐騙罪外,應將詐騙所得財物全部返還被害人。3.因結婚索要財產的,離婚時結婚時間短的,或者索要財產的,可以酌情返還。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的,可以按贈與處理。4.戀愛或訂婚期間壹方給予另壹方的財產,解除婚約或終止戀愛關系時,應視情況分別處理。如果是為了增進感情而送給對方價值不大的財物,則視為贈與關系,壹般不予返還;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價值較大的贈與,可以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如果不能締結婚姻,應允許捐贈人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