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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可以對輕微案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嗎?

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官認為符合不起訴條件的,可以在辦案後向檢察院提出不起訴建議,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最後由檢察長簽署批準。

法律分析

不起訴決定是指認定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作出的決定。本質上是人民檢察院作出的終結訴訟的決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起訴,決定不將該案移送人民法院審理,終結訴訟。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免予起訴。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只有經過補充偵查,證據仍然不足,才能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比如補充偵查後,定罪的主要證據或者基本證據仍然缺乏,或者定罪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各種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無法合理排除,可能得出其他結論等。,都是證據不足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壹)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的性質和罪名是否確定正確;(二)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3)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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