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沒有年齡限制,全民都要承擔。
2.刑事責任。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罪,犯強奸、搶劫、販賣毒品罪,犯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4歲兒童可享有以下權益:
年滿14周歲,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基本權益。
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三種: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刑事責任的形式,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3.驅逐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依法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違法所得和財產,並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
綜上所述,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觸犯法律要負刑事責任。但是,不滿十八周歲的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壹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十四周歲但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
(四)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