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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是礦產資源嗎?

法律分析:地下水屬於礦產資源。礦產資源是指地質礦化形成的資源,所以地下水屬於礦產資源。地下水是指存在於地面空隙中的水和埋藏在地表以下的各種形式的重力水。地下水是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水量穩定,水質良好,是農業灌溉、礦業和城市的重要水源之壹。地下水是壹個龐大的家族。據估計,全球地下水總量高達654.38+0.5億立方千米,幾乎占地球總水量的十分之壹,比整個大西洋的水量還多。根據地下埋藏條件的不同,地下水可分為三類:上層滯水、潛水和承壓水。潛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第壹個穩定隔水層上的地下水,通常見到的地下水大多是潛水。當地下水流出地面時,泉水就形成了。潛水存在於水面下第壹個穩定的隔水層上,具有自由水面的重力。主要由降水和地表水入滲補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八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或者擅自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的, 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損失價值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應予立案追訴。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無采礦許可證采礦”:

(壹)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註銷或者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原生和伴生礦產除外);

(五)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情形。

在依法暫扣采礦許可證期間擅自采礦的,視為本條規定的“無采礦許可證采礦”。破壞礦產資源造成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核實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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