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先查封法院移交被查封財產執行的,應當出具移交執行請求書,並附確認優先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和案情說明。
首先,查封法院應當自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移送執行書之日起15日內出具移送執行書,將查封的財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並告知當事人。
轉讓執行書應當載明被查封財產的轉讓執行情況和第壹次查封債權的相關情況。
三、轉讓執行財產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在處分或繼續查封該財產時,可以持先予查封的法院轉讓執行書辦理相關手續。
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變更轉讓財產的價款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進行分配,並告知先予查封的法院。
先予查封的債權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按照先予查封的債權的清償順序,預留相應份額。
第四,首先,如果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被查封財產的轉移有爭議,可以報請雙方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設立質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金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和數量。(四)擔保的範圍;(五)交付質押財產的時間和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條質押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讓質押物,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