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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原則

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原則如下:

從發展的角度看,正義的概念是動態的,它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和人們認識的提高而不斷變化。正義經歷了從形式正義到實質正義的演變。現代正義觀是典型的形式正義觀。

其具體內涵可以概括為絕對自由和形式平等;絕對自由強調個人自由不受任何外部限制,而形式平等則要求將“同壹類人”從各種法律主體中抽象出來,壹視同仁。這壹理念的法律反映是以“權利能力平等”、“契約自由”、“過錯責任”等基本原則為基礎的私法制度。

形式正義及其指導下的私法制度前所未有地解放了人類的思想,促進了社會的快速發展。它們在確認和保護市場主體平等、防止權力濫用、維護法律的壹致性和穩定性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但“這種成功源於現代形式正義觀對人性的正確揭示,源於對當時社會條件和人與人之間實際平等、頻繁交換地位所作出的正確判斷”。

壹旦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發生變化,人與人之間的兩個基本判斷——平等性和互換性喪失,那麽建立在公開正義基礎上的法律制度就會成為維護不平等和限制自由的工具。19世紀末,原有的平等社會關系分化為雇主與工人、經營者與消費者、壟斷組織與中小企業等新的社會關系。

在這些關系中,人們不再是平等的、可互換的,而是在經濟實力、社會資源和咨詢信息上存在不對稱。形式正義的法律規則忽略了人與人之間的差異,不考慮人的地位和力量。只看形式,不管內容;只有過程,沒有結果,固執地堅持“同壹類,同等對待”。

如果繼續堅持形式平等的形式正義和分配權利義務的絕對自由,必然導致實質上的不公正,從而使法律演變為保護社會中強者的工具。正是這種形式正義與傳統民法的局面,促進了經濟法和經濟法實體正義的產生。

經濟法的這種正義觀突破了形式正義的絕對自由和形式平等,註重在“具有全局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領域”以傾斜的方式分配權利、義務和責任。經濟法的實質正義理念以有限自由和實質平等為基本內涵。

有限自由是相對於絕對自由而言的,即“經濟法是限制經濟自由的法律”。在完全自由的經濟環境中,“有限理性的經濟人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會無視他人和社會的利益,甚至濫用自己的經濟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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