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推動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村民自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內容。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村民自治是廣大基層村民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直接體現。因此,實行村民自治是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有效而重要的形式。村民自治是基層民主建設的突破口,是基層民主中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廣大農民通過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真正成為自己事務的主人。
村民自治推動基層法治建設。民主和法治是對立統壹的。沒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沒有法治的民主也不是真正的民主。壹方面,加強農村法治,嚴格依法辦事,要擴大基層民主,實行村民自治,充分調動和發揮農民參政議政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集思廣益,把村裏的事情辦好;另壹方面,基層民主的擴大,村民自治的實施和發展,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不能進行無政府狀態的極端民主化。村民在行使民主權利的同時,應當自覺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村民自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經濟發展和政治民主相輔相成,相互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基層民主的保障,村民自治能夠有效地保障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隨著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用政治民主權利保護農民的經濟利益成為必然。同時,村民自治保證了村民能夠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只有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他們才會真心實意地擁護黨和國家的政策,從而推動農村經濟的進步和發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少數民族成員。
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根據其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較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