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常見的合同糾紛有哪些?
人們從不同的角度看待合同糾紛的類型。有不同的部門:
(1)無效合同糾紛和有效合同糾紛
(二)口頭合同糾紛和書面合同糾紛。
(3)國內合同糾紛和涉外合同糾紛
(四)知名合同糾紛和無名合同糾紛
(五)格式合同糾紛和非格式合同糾紛。
二、出現合同糾紛怎麽辦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多種多樣。壹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四種:
(1)咨詢
在友誼的基礎上,合同雙方可以通過相互協商來解決爭議,這是最好的辦法。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有關機構調解。比如壹方或雙方是國企,可以找上級部門調解。上級部門應該明辨是非,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而不是行政幹預。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又不願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提請法院司法解決。除上述壹般特征外,有些合同還有其自願性特征,如涉外合同糾紛,可參照外國法律而非我國相關合同法解決。
三。合同爭議解決中的風險
合同爭議解決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1.未建立有效的合同糾紛處理機制,因糾紛處理不當損害單位利益的;
2.沒有收集到對方違約的充分證據,導致單位在爭議處理過程中處於舉證不利的地位;
3、為了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能導致本單位應享有的利益受到損害。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相關審批權限和處理責任。在爭議處理過程中,未經批準,相關處理人員不能做出實質性答復或承諾。
合同糾紛訴訟雖然屬於民事訴訟,但與其他民事訴訟相比有其自身的特點。合同糾紛訴訟的產生,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和糾紛。如果不是因為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發生糾紛和爭議,就不是合同糾紛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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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92條規定,雙方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因此,如果出賣人主張對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主張對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兩者都構成獨立請求權。原告提起訴訟的,被告應當提起反訴,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