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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旨在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安全生產。

壹.從業者的權利

1.安全生產知情權: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工作場所的安全生產情況,包括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

2.安全生產培訓權:從業人員有權接受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和技能水平。

3.拒絕危險作業的權利:員工發現工作場所出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並及時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

4.工傷保險權:職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發生工傷事故時,有權獲得相應的醫療待遇和經濟補償。

第二,從業人員的義務

1.遵守安全生產規定:員工應嚴格遵守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2.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從業人員應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防護眼鏡、防護服等。,以降低意外傷害的風險。

3.安全檢查驗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企業開展安全檢查評估,及時整改存在的安全隱患。

4.報告事故隱患:員工發現工作場所存在事故隱患時,應及時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以便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總而言之:

《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旨在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從業人員應當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確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同時,企業也要加強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水平,營造安全穩定的工作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49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有關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有關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依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承擔的責任。

第50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第51條規定: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54條規定:

員工應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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