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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拖欠工資的規定

1.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同時支付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50%以上0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法規定每個月加班多少?

勞動法規定每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加班的,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安全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超過36小時。因自然災害、事故等原因延長工作時間不受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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